亞通汽車客運(股)公司旅客運送契約

 

 

一、購買車票應注意事項

1.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車時交付。

2.車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、票價及票號,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。

3.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起訖站名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有錯誤,

  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
4.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

  搭乘該路線全程之全票票價補票。

5.半票使用對象:

      老    人: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份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 

      殘障人士:持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。

      殘障人士之陪伴者:陪伴照顧持有殘障手冊人士者,每一名殘障人士陪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伴者以一人為限。

   孩    童:身高115公分-145公分之孩童,或持國小學生證之學童。

6.學生票使用對象:

   國小學生: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國小學生。穿著學校制服者得不出示證件。  

   國高中學生: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國中、高中學生。穿著學校制服者得不出示

   證件。

7.免費孩童:

      身高115公分以下之孩童免費,免費孩童應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,最多以一人

      為限,且不得佔位。逾一人或佔位者仍應購買半票。

8.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,旅

  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
 

二、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

1.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 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50% (隨相

  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
2.旅客辦理退票時,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本公司申請退還票價,並扣手續費。

3.旅客下車時,請將車票交由駕駛人員收回;下車時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或無車票時,請隨

  車補票。

 

三、拒絕其撘乘之乘客類別

1.身患傳染病者。

2.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
3.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
4.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。

5.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,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。

  寵物為ㄧ般小型常見之寵物,不得攜帶家禽如雞、鴨、鴿子、蛇蜥等有異味或令人

  怕之動物。寵物票50元,寵物應放置於行李艙,且必須以堅固箱籠將之關住,途中

  得放出來。駕駛員得視狀況拒絕寵物上車。

 

四、旅客乘車規定

1.停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
2.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
3.車內禁止吸煙。

4.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
5.非緊急情況下,不得隨意開啟安全門。

6.非緊急情況下,不得任意取走玻璃擊碎器裝置。

7.非緊急情況下,不得任意觸碰滅火器裝置。

 

五、班車行車規定

1.班車之行駛之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

  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

  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車內公告。

2.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

  定辦理:

      1.停行地點下車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
      2.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
      3.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
      4.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
 

六、行李攜帶、交通及毀損賠償

  1.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

    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
2.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,體積最大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及旅客上

  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
3.本公司班車行李箱僅供旅客存放行李,不另計費,亦不負保管之責任。

 

七、行車事故賠償

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

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

償。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償。

 

八、誤點處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

        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如有誤點之情形,本公司得開立誤點證明,但

        恕不負責賠償旅客因此所造成的損失。

 

九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 

十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

    進服務。

 

十一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乘客亦得向公路

      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
 

十二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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